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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1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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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饮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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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果进口清关流程

水果进口清关需要提供的单证
(1)准备单证:检疫许可证(国内商检出具),提单,详单,发票,合同,原产地证书,植检证书,木质包装声明(国外提供),报关委托书,报检委托书。
(2)报检:
(3)报关:
(4)商检验货:取样检验,法定抽样的待检验结果出具之前不允许销售使用。
(5)提货: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程序
办理《中化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首先到信城通申请电子密钥(),这里有一个国家质检总局研发的《进境动植物许可证管理系统》,由申请系统和审批系统。
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单位通过电子方式或书面方式,向直属局提出申请,同时按照不同产品的要求并向检疫局提供相关附随单证,必须加盖公章,并且随附光盘。
2、受理
直属局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履行受理受理手续后,向国家质检总局动植司递交申请。
3、审核、批准
动植司根据动植物疫情、法律法规、公告禁令预警通报等对直属局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并签发《许可证》或《未获准通知书》。
审批工作自直属局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在货物发运前,许可证必须已签发。否则会影响报验和通关事宜。
d.进口收货人需要在进境前十天就必须要向辽宁局植检处进行进境植物及植物产品收货人备案,并且备案名单要在辽宁局网站上公布,有植备号才允许你报检。

进境收货人备案
关于对辽宁地区进口植物及其产品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的通知
各分支局、办事处、本局检务处、法综处、稽查处、技术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进口植物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促使进口收货人建立和完善进口植物及其产品追溯、召回制度,确保进口植物及其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意见>和<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加强食品生产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质检食监〔2009〕70号)及辽宁局关于进口植物及其产品收货人备案管理制度相关文件要求,对所有在辽宁口岸进口植物及其产品的收货人一律实施备案管理制度。现就备案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辽宁局植检处负责对辽宁省进口植物及其产品收货人备案的统一管理工作。各分支局、办事处负责办理所辖地区进口植物及其产品收货人的备案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收货人在辽宁省外的,由辽宁局植检处负责其备案和其他相关工作。
二.进口植物及其产品的收货人应在货物进口前10天向相应的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备案申请。未经备案的进口植物及其产品的收货人不得申请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办理进口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许可和报检。
三.申请备案的进口植物及其产品的收货人应填写《进口植物及其产品收货人备案申请表》(一式两份)(附件1),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四)自理报检企业备案登记证明书,委托代理报检的企业还应提供代理报检企业的报检资格证明书及委托代理证明书;
(五)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或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引种单位提供)。
注:以上材料需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受理检验检疫机构应对申请备案的收货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并确认其真实有效性,经审核无误后予以备案。对于同一中文或英文名称的企业暂不予重复备案。备案检验检疫机构应留存相关复印件,并建立进口植物及其产品收货人备案档案。
五.备案的进口植物及其产品收货人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得进口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植物及其产品,进口备案外的植物及其产品时,要及时向备案检验检疫机构报备,检验检疫机构要做好相应的记录。
六.备案的进口植物及其产品收货人应制定进口植物及其产品流向制度,做好流向记录。进口流向记录除产品品名、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编号(不需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除外)、入境时间等基本信息外,还应包括每一批产品流向的企业名称、企业的地址、产品数(重)量、时间、质量安全状况等内容。产品流向记录作为进口植物及其产品收货人的年审依据之一,保存期为2年。
七.检验检疫机构对取得登记备案的进口植物及其产品的收货人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审查制度。已经备案的进口植物及其产品收货人应在每年12月底前到备案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年审,相关检验检验机构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报辽宁局植检处。逾期未办理年审的进口植物及其产品收货人视为自动放弃其备案资格。再次进口植物及其产品时,需重新申请备案。
八.已经备案的进口植物及其产品收货人,其备案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书面向备案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备案变更手续。如未及时变更,一经发现,将取消备案资格。
九.各相关分支局、办事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尽快做好备案工作,于2009年4月15日前将经检验检疫机构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的收货人备案登记表(一份报辽宁局植检处,另一份各单位存档)及相关信息统计表电子版((附件2)报辽宁局植检处。对于备案的进口植物及其产品收货人,将在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上予以公布,未经备案公布的进口植物及其产品收货人,不接受其报检及办理其它进口植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相关事宜。此后的备案及变更情况应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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